驾考科目一新增内容:老旧车、黄标车等知识点
2016-10-09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治理的通告》中的说明,在本市注册的国II标准及以下的汽油车、国III标准及以下的柴油车不得委托外省市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有关“黄标车”车主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本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将“黄标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根据《关于转发市交通委等三部门制定的<2015年本市推进高污染车辆环保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的说明,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实施全天禁止初次登记日期在2005年1月1日前的国II标准汽油车在S20外环高速以内的道路上(含S20外环高速以及S20外环高速高架段投影下的地面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以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频次的通知》里的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自注册登记日起超过十年的,在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验的基础上,每间隔六个月增加1次尾气检测。机动车增加的尾气检测,必须在尾气检验有效期截止的当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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